关于 2013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
| 法规名称 |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| ||||||||
| 索引号 | 00248503X/2013-06036 | ||||||||
| 发布机构 | 省人力社保厅 | ||||||||
| 统一编号 | ZJSP13-2013-0005 | ||||||||
| 法规文号 | 浙人社发〔2013〕70号 | ||||||||
| 主题分类 | 社会保障 | ||||||||
| 有效性 | 失效 | ||||||||
| 体裁分类 | |||||||||
| 发布日期 | |||||||||
| 法规正文 |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
关于 2013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
基本养老金的通知
浙人社发 〔2013 〕70 号
各市、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,省级各单位:
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,共享社会发展成果,根据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13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 〔2013〕3 号)精神,经省政府同意,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调整范围和对象
全省企业(包括行业单位)中,凡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 〔1978〕104 号、浙劳险 〔1993〕185 号、浙政 〔1997〕15 号、浙政发 〔2006〕48 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,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。
二、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
2013 年企业退休( 退职)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,按月人均 230 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,在此基础上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、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。具体调整办法如下:
(一)普遍调整退休(退职)人员基本养老金。
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,实行“双挂钩”办法。具体由两部分组成:
第一部分,退休人员按月人均 110 元的额度,根据 2011 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,具体调整标准如下:杭州市 113 元,宁波市 113 元,温州市 109 元,湖州市 109 元,嘉兴市 109 元,绍兴市 109 元,金华市 109 元,舟山市 109 元,台州市 109 元,衢州市 105 元、丽水市 105 元。
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 113 元标准执行。
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82 元标准调整。
第二部分,退休(退职)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,下同)长短确定调整标准。具体标准为:缴费年限每满1 年(不满1年按1年计算),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。
(二) 适当提高部分退休(退职)人员基本养老金
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,对下列退休(退职)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:
1.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(退职)人员。其中,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,每人每月增发 500 元;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 400 元。
2.1953 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(退职)人员,缴费年限满 30 年及以上的,每人每月增发 70 元;缴费年限满 20 年不足 30 年的,每人每月增发 60 元;缴费年限不满 20 年的,每人每月增发 50 元。
1953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(退职)人员,是指 1953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 1953 年 12 月 31 日前的退休(退职)人员。
3.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,男年满 70 周岁、女年满 65 周岁及以上的退休(退职)人员 , 每人每月增发 30 元。
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,可以重复享受。
企业退休(退职)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,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,从统筹基金中支付;未 参加社会统筹的,从原渠道列支 。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,按原渠道列支。 五、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,执行中的具体问题,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, 体现了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。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实施,确保在 2013 年 3 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。 2013 年 2 月 27 日 |